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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
骗取他人财物
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廖某某虚构自己中标光伏项目并将组织施工的事实,于2024年1月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杨某甲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后组织多人前往所谓的“施工地点”举行虚假开工仪式,并以建设项目部为由,骗取杨某甲30000元人民币;同月,廖某某以相关手段,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杨某乙签订了光伏发电合作协议,并骗取杨某乙10300元人民币。
元谋县检察院以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0300元给被害人。
到案后,廖某某曾辩称,其不过是借用别人的钱修建工程项目部,顶多就是经济纠纷,没有犯罪。
那么,这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该案中,廖某某通过虚构建设项目,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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