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三农法制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以案释法丨4万余元合同款全额追回!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

  骗取他人财物

  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廖某某虚构自己中标光伏项目并将组织施工的事实,于2024年1月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杨某甲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后组织多人前往所谓的“施工地点”举行虚假开工仪式,并以建设项目部为由,骗取杨某甲30000元人民币;同月,廖某某以相关手段,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杨某乙签订了光伏发电合作协议,并骗取杨某乙10300元人民币。

  元谋县检察院以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0300元给被害人。

  到案后,廖某某曾辩称,其不过是借用别人的钱修建工程项目部,顶多就是经济纠纷,没有犯罪。

  那么,这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该案中,廖某某通过虚构建设项目,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三农法制网 snfz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94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