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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的这份温暖送到了病床前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谢谢检察官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为我们送来了司法救助金,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近日,元谋县检察院检察官把司法救助金送到了病床前,被救助人阮某某的亲属激动地握住检察官的手说。

  2025年3月,元谋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扯打,过程中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阮某某推倒在地,阮某某头部撞击地面当场昏迷。直至案件移送办理,阮某某仍昏迷未醒,在县医院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

  经调查核实,阮某某与黄某某系同村村民,素来交好,经常相约外出务工。阮某某系家中唯一劳动力,家中有年近七旬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黄某某系家中主要劳动力,需赡养年迈的父亲、抚养年幼的女儿,案发后积极筹措32000元的医药费用,除此之外已无偿还能力……

 

  了解情况后,元谋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阮某某申请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的对象:

  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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