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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11月5日,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会上,该院就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安全质量和责任承担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并对北京冬奥特许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在信息披露方面,该院认为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和出发点,被特许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标签标志信息披露、产品价格信息披露和隐瞒商品信息三个方面。

  在广告宣传方面,可能存在使用诸如“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或含有混淆性、诱导性词语的不合规广告用语;使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随意使用最终解释权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该院建议,在安全质量方面,筹备和举办北京冬奥会期间,北京冬奥组委应当注重保护与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相关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在商品质量上,被特许人提供的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符合消费者的使用用途,不应存在质量瑕疵或违反质量安全标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经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可能存在涉及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方面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基于司法实践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风险分析,该院建议,北京冬奥组委应当采取品牌保护与权益保障并重、合同规制与日常监管结合,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并行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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