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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印发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中国种子协会制定了《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协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协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升种子行业标准化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制修订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团体标准是协会制定和发布的指导性、公约性标准,制修订应公平、公开、透明,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广泛参与,有关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有序优化、科学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由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种子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发布等组织工作。团体标准委员会下设团体标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团体标准委员会是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兼任。团体标准委员会由协会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11-13名。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发布、宣传贯彻等。

第七条 团体标准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团体标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团体标准工作相关文件;建立团体标准专家库;受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批准立项;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专家库由种业相关企业、科研、教学、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审查时依标准内容从专家库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7名。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提案

团体标准制订提案可由协会分支机构、3个以上会员单位或专家、秘书处发起,提交至团体标准办公室。提案包括团体标准制订建议书和标准框架草案。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

团体标准办公室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形式审查、批准立项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后,由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起草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起草完成后,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团体标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办公室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并将征求意见汇总反馈至标准编制组。

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报送团体标准办公室。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

团体标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报审的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团体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均须有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专家中不应有标准编制组成员单位的专家。

标准编制组应依据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与编制说明、修改意见处理表和其它附件一并报送至团体标准办公室。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的批准

团体标准办公室将标准报批稿提交团体标准委员会。团体标准委员会审议标准报批稿,团体标准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到场方为有效,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的3/4同意方为批准通过。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发布

团体标准经审批通过后,由团体标准办公室统一编号,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的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种业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的修订

团体标准经复审确定修订后,直接进入修订立项程序,由原提案和起草单位组成修订编制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程序修订。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种子协会代号(CS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示例:T/CSA 1-2020。

第四章经费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协会、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经费主要用于在标准编制、验证、审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调研费、验证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协会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标准版权所属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可能涉及专利的,协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请专利的权利人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作为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送审、报批材料,由团体标准办公室存档,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种协〔2020〕32号 附件.docx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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