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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江西省南城县三位村民为了毒鱼,竟向河流中倾倒一箱农药,结果造成下游牛蛙养殖场里的大量牛蛙死亡。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这三人判处十年零二个月、四年、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561819元的判决结果。
周某林、刘某、周某均系南城县株良镇村民,三人平常关系要好。2019年1月20日上午,周某林驾车邀被告人刘某、周某去山上挖笋,随车还带了一箱甲氰菊酯(一箱20瓶,每瓶160ml)去毒甲鱼。
车行至株良镇红米丘村陂下组附近后,周某林和刘某把一箱甲氰菊酯农药倒入路边的河流里,随后周某和刘某拿棍子在倒农药的地方将水流划开,使农药加速流动。
在河流下游中云村茅店组,被害人王某养殖场里的牛蛙饮用河水后大量死亡,达686201.5斤。经鉴定,王某经营的牛蛙养殖场池塘内提取的水样含有甲氰菊酯成分,送检牛蛙胃组织中含有甲氰菊酯成分。经南城县价格中心认定,死亡牛蛙价格为38427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林、周某在开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以其有自首情节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抚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在开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质甲氰菊酯,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上诉人刘某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出事闯下大祸,未去公安机关投案交代,而是心存侥幸,因而被抓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要件,不构成自首。(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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