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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19年4季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种类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抽查产品情况
复混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主要品种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二)被抽查产品标准现状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执行产品标准为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分为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三个等级;掺混肥料执行产品标准为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产品标准为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分为I型、II型两种型号。
(三)检验依据和主要检验项目
此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为: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为: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粒度、缩二脲、包装标识。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为: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粒度、包装标识。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有: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总氧化钾、氯离子、有机质、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酸碱度、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包装标识。
二、抽查情况分析
本次抽查涉及昆明、红河、玉溪、曲靖、楚雄、大理、昭通、文山、保山、德宏、丽江、普洱、西双版纳等13个州(市),抽到56家生产企业的68批次样品和49 家流通企业的98批次样品,共计105家企业166批次样品。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养分含量不合格
本次抽查中,有5批次产品养分含量不合格,涉及养分不合格的项目有总养分、氧化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等。导致养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格,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总养分、单养分含量不足均会对消费者的科学施肥造成严重影响。
(二)氯离子含量超标
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产品氯离子含量超过标准要求。导致氯离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以价格低的含氯原料替代价格高的不含氯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实际为含氯产品,却未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氯含量。忌氯或对氯敏感的作物,若施用氯含量较高的肥料,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影响产量和品质。
(三)酸碱度不合格
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产品酸碱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肥料酸性过高对作物会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影响作物的生长,同时也给土壤环境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企业生产工艺不合理、原料配比不合适是造成产品酸碱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四)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明确规定,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该批次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了含氯(高氯),未标注警示语。
四、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结果处理工作。此外,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9年云南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不合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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