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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 作者:
中新网呼和浩特4月2日电 (记者 张林虎)记者2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与此同时,《条例》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同时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还设立首接责任制以及法院跟踪回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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