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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23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李菁媛)农业农村部于1月7日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0号),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对部级鉴定能力认定有效期满即将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以及首次申请能力认定的13家农机鉴定机构进行了部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确定了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范围。
公告正式体现了即将实施的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三号)关于优化鉴定内容,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措施。以前的两级鉴定存在职能交叉重复、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新的鉴定取消了鉴定分部、省两级及平行制定鉴定大纲、开展鉴定的制度设置。农业农村部后续将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农机鉴定机构要依据和遵循鉴定大纲开展鉴定,证书全国有效,解决了全国农机鉴定,特别是推广鉴定部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标准不统一、交叉重复等问题,优化了鉴定体系,使鉴定分工更为合理。
这13家农机鉴定机构分别是: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安徽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贵州省农业机械质量鉴定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13家鉴定机构主要承担拖拉机、收获机、播种机等主要常用农业机械和部分具有鉴定能力的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鉴定工作,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可鉴定棉花收获机、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可鉴定水果分级机械等。相关企业可依照公告内容,就近选择适合的农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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